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当下社会,法律常识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广,大家或多或少都了解一些法律常识。贷款抵押现象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很普遍的。那么,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第一,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第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
第三,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第四,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第五,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第六,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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