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同居期间男友经营欠债,女友有偿还责任吗?
张某和女友李某未婚同居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由于经营不善,拖欠王某羊肉货款14万元,王某讨要不成将二人诉至法院。经查明,李某用其微信收款码代收饭钱,但辩称餐馆系张某出资开设,分手后其未再参与餐馆的任何经营。那么该案中李某需不需要承担王某货款的偿还义务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未婚同居,尽管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餐馆收款码系李某名下账户,李某虽辩称仅代收钱而未参与经营,但未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涉案欠款系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共同债务。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要由双方共同偿还。
双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而对内,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有:
1、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2、如果是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3、双方就债务偿还问题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定判决张某、李某向王某支付货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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