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无偿帮他人保管财物,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网友咨询:
无偿帮他人保管财物,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
无偿帮别人保管物品,造成了损失的,如果保管人对于物品损失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是保管人不愿意承担的,寄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对物品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为他人无偿保管财物时,虽是无偿,也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在有归还条件时应尽早交由权利人,最大限度减轻法律风险及道德风险。权利人同样应积极主动作为,体谅无偿保管人系热心助人,不应苛责、扩大无偿保管人的保管责任。
律师补充: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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