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网友咨询: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不过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灭失或者毁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在答应帮别人保管物品后,即使是免费帮忙保管物品,也应当谨慎妥善保管好他人的物品,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因自己保管疏忽行为造成保管物丢失或毁损的,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