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无偿为别人保管财物时,要尽到保管的责任。如果因为自己不小心造成物品的损坏就有可能会出现赔偿的纠纷对此,不少人存在疑惑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不是故意损毁物品需要赔偿吗?
网友咨询: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
无偿保管东西导致损坏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受托人没有任何过失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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