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三孩政策的积极意义
三孩政策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并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因为我国的人口结构正在逐渐老龄化,而实施三孩政策可以减缓这一进程。
2、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这对于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
3、有助于推动我国消费增长,并有利于对教育、新生儿用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4、完善了配套措施,这使得三孩政策的实施更为有效和全面。
生三胎的补贴:
1、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指怀孕期间到医院检查的一切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各地补贴标准不一;
2、生育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孕妇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一般在产假结束后申请补贴。需要带上夫妻身份证、户口本和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然后到当地社保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才能领取此项补贴,否则无法申请;
3、一次性补助:在当地一级或二级医院分娩的孕妇,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难产、多胎按孕妇平均工资乘以50%补助,自然分娩、流产按平均工资乘以25%补助。
申请三胎补助的流程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登记对象或委托办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3、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
4、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的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5、完成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街道)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今年5月31日以后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