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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能否用于养殖业?
2024-07-02 法律顾问 阅读量: 36

基本农田严格禁止用于养殖活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永久基本农田一旦依法划定,便不得被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或变更其既定用途。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若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且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的审批程序。

对于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一是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及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二是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拆除、恢复原状或并处罚款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审批,根据土地原供地方式及所在区域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出让土地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原批准用地政府同意,并可能需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变更规划条件后,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划拨土地变更用途的程序类似,但变更后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可继续划拨使用,否则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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