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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2024-06-30 法律顾问 阅读量: 46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 公务员及参照管理的人员:这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以及那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也在适用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同样适用此法。

4. 教育、科研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需遵守此法。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同样受此法约束。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职人员开除公职的条件:

当公职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能会被开除公职:

1.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在年度的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且不接受调整: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同时又不愿意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3. 拒绝合理工作调整: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但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过教育仍然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但又不宜直接开除的。

5. 长期旷工或逾期不归: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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