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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侦查期限的具体时长
2024-06-03 刑事辩护 阅读量: 187

取保候审后的侦查期限有明确的限制,但具体时长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取保候审后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然而,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的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可以延期审理,但这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特定情况下,当规定的期限届满且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时,如涉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或取证困难的案件,可以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且前述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无法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侦查期限可再延长两个月。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 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为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

3. 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逮捕,但因健康或怀孕、哺乳等原因不宜逮捕。

4. 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

5. 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性。

6. 持有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需要复议、复核的。

8.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需要复议、复核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

3.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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