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介绍工作收取介绍费是否违法
在探讨介绍工作并收取介绍费是否违法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居间人所介绍的工作是合法的,那么他们收取的费用通常被视为中介费,这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合理的费用是被允许的。
然而,如果居间人介绍的是违法的工作,那么他们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包括他们收取的介绍费。
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起始和结束日期,合同到期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技术性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出现特定条件时,也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终止条件。
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居间人有义务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2. 如果居间人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约定的报酬或必要费用。
要使居间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签订合同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 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
权利方面:
1. 居间人有权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
2.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居间人有权请求偿还已支付的费用。
义务方面:
1. 居间人有义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2. 居间人应忠实于委托人,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3. 居间人应自行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 在隐名居间中,居间人有隐名和保密的义务,确保交易秘密不被泄露。
5. 在特定情况下,居间人可能需要介入合同关系,代替隐名当事人履行某些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