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没有协助办理相关资料的义务?
房产纠纷
黑龙江-伊春
2022-11-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三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产权登记机关或非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能按期取得房地产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出卖人于2014年3月7日交付使用,买受人于2012年12月15日付清房款1400000元,于2014年3月7日就已经缴纳了公共维修费5343元。出卖人应于交房后的365天即2015年3月办理房产证,但出卖人实际办理房产证时间是2021年6月29日,违反合同约定。应付多少违约金。出卖人说办理不动产权证系政府的行政行为,出卖人作为开发商只有协助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而并非办证的义务,这个说法合理合法吗?符合合同约定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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