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没有协助办理相关资料的义务?

房产纠纷 黑龙江-伊春 2022-11-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三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产权登记机关或非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能按期取得房地产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出卖人于2014年3月7日交付使用,买受人于2012年12月15日付清房款1400000元,于2014年3月7日就已经缴纳了公共维修费5343元。出卖人应于交房后的365天即2015年3月办理房产证,但出卖人实际办理房产证时间是2021年6月29日,违反合同约定。应付多少违约金。出卖人说办理不动产权证系政府的行政行为,出卖人作为开发商只有协助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而并非办证的义务,这个说法合理合法吗?符合合同约定吗? 谢谢!
有类似法律问题?点击立即获取律师更精准解答
立即提问
律师解答
不合法,你可以主张要求对方配合你过户。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问题,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往往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产证逾期办理的违约金支付条款,比如本案中,对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只是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这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要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现本案类似情形,其权益也并非无从保障,购房者应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既请求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同时又要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22-11-11 08:49:56
相关法律问答
更多>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13分钟前头条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13分钟前头条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客服热线: 400-618-8116
法妞问答 -- 3分钟100%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经碰到底线
问题还没解决,可以咨询律师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