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事后应当返还房产吗?

合同纠纷 山东-济南 2022-11-10
为了重孙上学,济南一九旬老太沈奶奶,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和孙媳妇。二人承诺给孩子办完入学后,就将房子返还,但是后来却一直不配合转移登记房产。沈奶奶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最终,法院认为沈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赠与合同关系,支持了沈奶奶的诉讼请求。

孙子应当返还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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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答案是应该返还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一般基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照料的付出,但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孩子办理上学手续,系双方共同的虚假通谋行为,应属无效。所以,沈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那么合同无效后被告就应该返还房屋。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一般不能主张赔偿违约金。但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且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互相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22-11-10 16: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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