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需要返还彩礼吗?

婚姻家庭 山西-太原 2023-04-01
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两人见面后,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李女士,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起诉李女士,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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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要求返还。
在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2023-04-01 17: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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