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曾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其账户大量资金,造成曾女士的经济损失,侵害了曾女士的财产权益,系非法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因小飞及其监护人签署了调解书及欠条,应当按照欠条中载明的金额偿还。但小飞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曾女士财产损失29626.76元;小飞的法定监护人对上诉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12-19 16: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