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与领导互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工伤 天津-和平区 2024-04-25
白某是一公司员工,担任负极压片工一职,苏某是白某上级主管,两人平时并无矛盾。两人因为领取极片的数量问题发生口角。苏某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某胸口,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导致白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事发后,苏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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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合议庭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范的解读与类似案例的解析,认为彭某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梳理明确了本案工伤认定问题的关键要素:1.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履行工作职责与受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暴力伤害工伤的核心因素。2.暴力伤害工伤不要求“纯洁受害人”。工伤保险立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受伤职工得以及时救助为根本宗旨,《工伤保险条例》对暴力伤害工伤的规定并未要求受伤职工在暴力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合议庭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范的解读与类似案例的解析,认为彭某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梳理明确了本案工伤认定问题的关键要素:

2024-04-25 16: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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