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支付租金是否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
合同纠纷
山东-济南
2024-03-09
2017年10月,某供销社与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供销社将其营业楼楼上三间及后院楼房六间租赁给钱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每年租金5000元,于每年10月25日前交纳。但钱某未按约定支付2021年至2022年的租赁费。另查明,某供销社曾于2023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3年6月撤回起诉,期间钱某于2023年5月欲向某供销社主任交纳2021年至2022年的租赁费,但某供销社以已提起诉讼为由而拒绝接收,某供销社于2023年7月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钱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10000元及利息,钱某于2023年11月将15000元钱存入某银行,并将存单交至本院。本院判令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供销社房屋租赁费10000元及利息,驳回某供销社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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