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与质量保修书应以哪个为准?

建筑工程 黑龙江-哈尔滨 2022-11-02
你好,项目与甲方签订了代建协议,内容表示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有关质保、维修事宜在验收合格30日由甲方协助交于物业管理,但后期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要求质量责任由乙方按照要求承担,这样是否冲突?补充协议并没有体现“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应该以哪个为准?甲方还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是否与补充协议中质量要求冲突?乙方按照要求是否能按照《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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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如主合同未规定合同不可变更,补充协议视为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原则上以补充协议为准。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是明文规定的法定责任,《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的制定也须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进行。因此,如《保修书》与其他合同相冲突,原则上应当依据《保修书》处理。
2022-11-02 09: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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