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如主合同未规定合同不可变更,补充协议视为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原则上以补充协议为准。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是明文规定的法定责任,《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的制定也须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进行。因此,如《保修书》与其他合同相冲突,原则上应当依据《保修书》处理。
2022-11-02 09: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