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情来看,“被培训方由于个人原因放弃专升本学习或专升本考试或专升本报名,本协议即刻终止,视为被培训方单方面违约,且预缴款不予退还”约定,单方违约应当按给培训机构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而非扣除预交款,显而易见以上约定加重了个人的义务,应当认定格式条款。建议你方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预交款。
2024-02-22 08: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