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员工工作时间且不给加班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综合 重庆-万州区 2023-05-29
我现在所在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由于公司擅自不与员工商量,不听取员工建议,更改增加上班上课时间,导致影响我日常生活,想要离职,但是公司规定离职需提前一月报备,否则克扣工资,请问我需要按照公司制度来吗,这种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吗
有类似法律问题?点击立即获取律师更精准解答
立即提问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劳动法予以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可以解除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的,从通知之日起满以一个月即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简单来说,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辞职时间还处于试用期期间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另外即使主动离职,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况的话,劳动者是可以自己提出辞职,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最后,公司一般不得克扣工资或者要求赔偿,除非按照《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如果没有,是不可以克扣工资的,否则您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大队进行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而且根据您的描述,公司要求加班却不给加班费,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而非必须要满八小时,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求加班需要经过和工会、劳动者协商,而非公司可以单方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加班的,应不低于日薪的150%。因此,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补休或者支付法定的加班费,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保存好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和每月工资流水,申请劳动仲裁。
2023-05-29 08:39:48
相关法律问答
更多>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刚刚百度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刚刚百度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客服热线: 400-618-8116
法妞问答 -- 3分钟100%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经碰到底线
问题还没解决,可以咨询律师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