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负责清理装修房屋内的建筑垃圾,其工作成果系将房屋内的建筑垃圾转运至一楼,并由钱某按约定的数额一次性支付报酬,孙某采取何种形式清理不受钱某的指示、监督,故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而孙某因从承揽工作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将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无装修资质的钱某,存在选任过失;钱某明知自己没有装修资质仍承包该工程,且在孙某高空抛物时未加劝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和钱某共同赔偿孙某的亲属10万余元。
2023-12-12 16: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