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44万彩礼交父母保管后催要无果起讼,法院如何审理?

婚姻家庭 浙江-杭州 2024-01-25
高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十多年,后经治疗好转。2019年经他人介绍与张某杰订婚,张某杰共付彩礼44万元,将该款项均交由高女士父母保管。婚后高女士家庭遇到困难,父母也曾拿出部分存款给女儿治病。后高女士多次向父母催要彩礼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父母辩称“彩礼钱”并非女儿一人所有,46万元包括;2万元改口钱、4万元的礼品干折钱、给母亲盖房子的11万元等,故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钱。法院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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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张某杰为与原告高女士缔结夫妻关系,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赠与原告高女士44万元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高女士应是彩礼的所有人,被告接收这笔彩礼是对原告高女士彩礼的保管,与原告高女士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只有代为保管的权利,并无支配的权利。原告高女士要求被告返还保管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二被告应将剩余“彩礼钱”返还原告。
2024-01-25 1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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