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闪婚一年离婚欲要回20万彩礼,法院这样判
阿强与阿珍见面9天后闪婚,阿强父亲转账给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双方相处一年后逐渐产生矛盾阿珍提出离婚。阿珍认为阿强没有婚前用心,阿强则认为阿珍骗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20万彩礼及“三金”。在法院调解下两人达成协议:双方离婚,女子返还彩礼11万及“三金”。
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问题,根据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等多方因素。本案中双方结婚仅一年,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此外,大额彩礼导致阿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双方也没有生育子女。最终,在法院的调解说理下,双方同意离婚,女方返还11万彩礼以及三金。
结婚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
(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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