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购房款是由何女士的父母转账给许先生,再由许先生转给小许的,因此这笔款项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案涉转款中50%即1221万元为何女士的个人财产。而何女士在未能偿还黄女士借款的情况下,许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小许的行为损害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黄女士有权请求撤销何女士赠与小许1221万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何女士赠与小许1221万元的行为,小许返还何女士1221万元。
2023-12-13 16: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