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一娱乐场所下班后在厕所没有及时出去,清扫员打扫离开时关掉厕所灯但老人没有发出声音,待清扫员离开后老人走出厕所以跳楼方式离开房间(且老人有手机可以报警),最终坠亡,可以看出,老人在多次可以出声呼救并有能力呼救的情形下选择以具有危险性的跳楼方式离开房间,最终坠亡,他的死亡与自己跳楼的行为直接相关,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其死亡原则上与娱乐场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2-11-04 08: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