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的下班时间和休息日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这种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明显不同,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管理特点。因此,法院认定这构成了加班,并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3万元的加班费。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针对“隐形加班”的法律规定,但这起案件的判决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此外,用人单位也有责任加强对员工劳动时间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劳动者也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因“隐形加班”而损害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
2024-01-24 16: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