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改变上下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张某系武汉某私立幼儿园教师,园方规定的考勤时间为早9点至晚5点。2021年3月5日,张某为接待突然来访的家长推迟了下班时间。晚上7点15分,张某匆匆离校,此时张某打开手机软件,发现原先下班路线较为拥堵,便根据导航更改了路线。晚上7点45分,张某在一丁字路口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后经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张某则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骨骨折。园方认为,张某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从张某居住地到学校时间是1小时,而张某的受伤时间是7点45分,不属于下班时间,故张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刘传亨律师解答:
张某作为幼教老师,接待家长系其本职工作,2021年3月5日,张某因工作原因导致下班迟延,本身并无过错,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张某虽然存在下班路线的变更,但并未造成故意绕路,且下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刘传亨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刘传亨律师,执业之前有法院工作经历,执业以来担任山东多地市财政局专项法律顾问,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公司股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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