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中晕倒坚持至下班后死亡,构成工伤吗?

劳动工伤 湖北-武汉 2024-01-09
魏某系甲公司工人,某日在工作时,魏某感到身体不适,突发胸背腹部疼痛伴有一过性晕厥,经工友劝说仍坚持工作,下午18时下班回到宿舍。后魏某被工友送医治疗,入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等。最终魏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魏某近亲属就魏某死亡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魏某死亡视同工伤。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构成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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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魏某在工作岗位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并有一过性晕厥,当日下班后仅过半小时即送医治疗,时间间隔极短,具有需要立即就医的紧迫性。且结合魏某的治疗情况,其身体不适与后续就医、死亡之间具有连续性,故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认定魏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工作原因”的要素,突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故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文义内容,不随意作扩大解释。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客观上“突发疾病”应具有需要立即就医的紧迫性,且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就医、死亡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连续性。但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别,故在此也作出提醒,如有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就医,尽早治疗。
2024-01-09 15: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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