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魏某在工作岗位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并有一过性晕厥,当日下班后仅过半小时即送医治疗,时间间隔极短,具有需要立即就医的紧迫性。且结合魏某的治疗情况,其身体不适与后续就医、死亡之间具有连续性,故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认定魏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工作原因”的要素,突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故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文义内容,不随意作扩大解释。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客观上“突发疾病”应具有需要立即就医的紧迫性,且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就医、死亡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连续性。但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别,故在此也作出提醒,如有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就医,尽早治疗。
2024-01-09 15: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