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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学校宿舍内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充足证据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充足证据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

网友咨询:

郑某生前为某学校六年级班主任,该学校是寄宿制学校,日常作息时间是:早上6点30起床,6点50分早操,7点早自习。教师周一签到,周五下午12点半后可以打卡离校。班主任需要管理寄宿生在校的生活、学习、安全等事务,如果教师离校,需要向校长或值班行政领导请假。

20日下午,郑某的母亲黄某开车将之前请病假在家休息的郑某从家中送到学校,晚上母女同住在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内;21日早上8时左右,郑某母亲发现郑某晕倒在学校周转宿舍内的厕所里,便到宿舍外呼喊求助,女生宿舍宿管老师等人将郑某抬到床上,并联系医生,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郑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李福东律师解答:

根据学校是寄宿制学校的性质,班主任老师负有24小时对学生的管理义务。据此,学校为老师安排的周转宿舍是老师工作和休息一体的场所。并且该学校教师周一签到,周五下午12点半后可以打卡离校。因此,郑某能认定为工伤。

李福东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李福东律师,男,汉族,现为邵阳市律师协会交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O1O年正式执业,擅长刑事辩护丶侵权责任丶交通医疗、婚姻家庭庭丶民事合同、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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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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