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上班时发病,服救心丸坚持工作,下班后在家猝死,是否算工伤?
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不应当过于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能严重到事关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而且人的抗压能力有个体差异,有的人发病后能坚持,通过自行服药救治得以缓解处理,并优先安排紧急工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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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生前系供销社主任,2017年5月17日李某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多名同事见到李某身体不适,心慌心跳,觉得非常冷还开着暖火炉,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因为第二天要接待湛江市供销社来丽考察组,需要准备工作外加市委会议也要安排所以吃了点救心丸坚持到当天下班才回家,当天夜里张某某发现李某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务人员赶往家中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8日4时3分死亡,死亡原因:猝死,呼吸循环衰竭。
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湖南永恩律师事务所刘曲美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本案中,李某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分死亡。李某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刘曲美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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