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任何以人为方式干预司法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切莫病急乱投医,掉入“捞人”的骗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这里想提醒大家:减刑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切勿轻信社会上或者网络上发布的可以通过花钱买通关系帮助犯罪分子取得减刑或者假释,以防上当受骗。
2024-01-04 15: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