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小杨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而杨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儿子小杨因其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已经三年多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最终法院认定杨母向小杨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小杨返还杨母借款本金370万元。
2023-11-28 17: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