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明在与刘梅的沟通中强调“房子是儿子的”“前妻不同意卖”,但还是向有中介从业经验的刘梅询问了房屋的价值,商定以40万的价格成交,而张明在仅仅收到22万元后就将房子过户给了刘梅。双方登记完成后在聊天中表示“合作愉快”,张明还在两人被起诉后向刘梅“支招”应对诉讼。上述行为均表明二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恶意串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明、刘梅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张小明名下;驳回王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3-12-29 15: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