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小张依法延长产假却遭公司拒绝,并且公司以小张在延长产假期间未到岗属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该向小张支付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张79391.8元赔偿金及生育保险报销费用4133.24元。
2023-07-26 14: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