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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由谁担责?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单位和个人拼装、改装机动车,如果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那么,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由谁担责?

一、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由谁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轻微损伤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轻微损伤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主要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由谁担责?”的相关内容,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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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谁担责  拼装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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