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与4月5日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周某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升级,最终发生了彭女士母子死亡、彭女士外甥女受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是由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在本案中确实有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作用。且周某无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责令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向原告彭某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2023-10-30 14: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