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抚养费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服刑等原因,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
本案中,魏先生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再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对魏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4-02-23 16: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