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能否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

婚姻家庭 吉林-长春 2023-10-24
老刘与王老太再婚后无子女,小刘系老刘与前妻所生女儿。老刘于5年前订立遗嘱,写明:涉案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老太供其永久居住;若遇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小刘有处置权。老刘去世后,小刘起诉请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老太则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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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为无偿设立,故再婚丧偶老人基于遗嘱取得居住权无须付费,但该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本案中,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2023-10-24 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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