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屈某、易某相互推诿不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有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马某在未获得绝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如己出,并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法院撤销了屈某、易某二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2023-05-19 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