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转移房款,法院判决支付房款60%给女方

婚姻家庭 江苏-南京 2023-04-25
因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方女士与林先生关系没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先生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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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方女士主张的房屋是双方婚后购买,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判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2023-04-25 17: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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