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生育权(一项基本的人权)一般指生殖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友咨询:
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补充:
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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