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上讲,年迈的父母没有扶养已经成年儿子的义务,但妻子却有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认为,康某对丈夫有抚养义务,因此其因工作原因而未能履行照顾义务,故应当认定妻子与丈夫的姐姐张某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张某在照顾弟弟的过程中,确实支出了护工费和医疗费共计20万元,请护工的事是经家庭决定,医疗费有发票原件为证,这20万元款项均是用于完成委托事项,且费用合情合理,并未超出必要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提醒我们,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义务虽然是存在的,但并非强制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共同商议委托他人进行照顾,如委托已退休的姐姐代为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应当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合理费用进行支付。同时,也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有效性,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3-03-20 16: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