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孩子捡钥匙反成被告?这是为何?

损害赔偿 辽宁-沈阳 2023-10-08
杜某与10岁的儿子小杜在小区门口不慎将钥匙掉进下水道,杜某要求小区值班保安协助捡钥匙。在取钥匙过程中,杜某和保安各揭起一块栅板,其中保安揭起的栅板突然滑落砸到站在栅板前方小杜的右脚趾,致右脚拇指骨折。小杜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37894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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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杜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物业服务内容为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维护和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消费管理、公共绿化维护和管理。但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属于保安履行职务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10-08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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