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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员工未退还加油款构成不当得利吗?

2022年09月16日 法妞问答律师

  甲与在加油站工作的乙相识,甲想先开票后加油,在与乙微信沟通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乙39764元,之后乙一次性加油9580元。当甲再次到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告知乙已经辞职,甲的微信也被乙拉黑,无法联系到乙,甲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未加油的款项?

  网友咨询:

  加油站员工未退还加油款构成不当得利吗?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应具备以下要件,即:一是一方获利,二是对方受损,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甲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甲向加油站的员工预付加油款,并按照加油数量扣减预付的加油款,因此,甲和加油站达成的是油品的买卖合同。当加油站的员工离职后,甲应当收集证据后向加油站主张相应的权利。

  律师补充: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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