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妻子擅自收养一女 丈夫多年后请求确认无效

婚姻家庭 上海-黄浦区 2023-02-24
花某和柯女士结婚后,发现柯女士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婚后两人生育一子,该子也患有精神疾病,不久后去世。之后花某与柯女士发生矛盾,两人分居。分居期间柯女士收养了一名未满周岁的女婴,花某还支付了生活费。多年后,因柯女士精神疾病发作,花某以自己是妻子监护人的名义,和妻子一起把养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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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养女年幼时即被柯女士领养,有生效判决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养女上四年级后,花某知道了收养事实,结合花某经济上帮助抚养养女以及花某、柯女士与养女之间以父女、母女相称,花某、柯女士作为父母参加养女的婚礼等事实,可以确认花某、柯女士与养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外,花某、柯女士婚生子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当然排除收养的合法性。所以,不能确认柯女士收养养女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确认存在违反计划生育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花某的诉讼请求。
2023-02-24 17: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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