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主要涉及因基地相邻产生的防险关系,基地相邻一方挖掘基地或建造房屋时,不得使另一方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受到损害,或构成损害危险。如发生上述情况,相邻一方可以请求停止施工、消除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杨某盖房后导致赵某的房屋受损,受损原因及拆除重建和维修费用数额均经过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2份鉴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鉴定结论中显示,赵某房屋产生的主要裂缝系杨某建房影响所致,因此杨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杨某赔偿80%,共计款25548.35元。
2023-02-20 17: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