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中止妊娠被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夫妻生育权谁来定?

婚姻家庭 四川-成都 2023-02-17
小刘与小赵系夫妻,小赵怀孕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分居,之后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就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二人调解离婚后,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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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所以小赵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小刘的生育权,小刘的诉求不能被支持。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在家庭生活中,夫妇双方应该坦诚相待,尊重对方的决定,避免因个人原因而导致家庭纷争。男性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夫妻双方只有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2023-02-17 1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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