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同时,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所以,在使用您肖像时未征得您的同意,对此,您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对方拒不履行的,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最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2-11-23 08: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