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小王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房价上涨属于自然增值而非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故其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妻子的主张不予支持。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卖,增值部分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其约定,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未作约定,则一般认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而不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等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提醒大家,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2023-01-11 17: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