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将此种情况下取得的房改房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原则相悖。
其次,遗产认定的前提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因此,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房改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所以说,已故夫妻一方的遗产应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购买的公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折算工龄不代表获得房子产权。工龄优惠是指在房改时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的工龄折扣,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特有产物,具有很强的政策属性,并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本案中,于某买断房子的时候李某已经去世,婚姻关系已经消灭,那么于某以自己的名义买的房子就属于于某的个人财产,虽然使用了李某的工龄优惠,但不能改变房屋为于某个人所有的事实。所以在于某去世后这套房子应该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不过需要注意一点,李某工龄抵扣的这部分财产利益是属于李某个人财产的,同样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2023-01-29 17: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