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没有否决权?
建筑工程项目繁多,单靠一个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程或许会有点困难,对此法律是允许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的,前提必须要通过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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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没有否决权?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建筑法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是有否决权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赋予建设单位也就是发包方的法律权利,但发包方也不能滥用否决权这一权利。
法律规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解析:
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有:
1、总承包商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为防止总承包商擅自将应完成的项目分包,或将项目分包给建设单位不信任的承包商,法律规定分包的项目必须是总承包合同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3、为防止部分承包商在获得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项目。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商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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